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 7 条,其中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详见今日快报 A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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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决策部署 " 受贿行贿一起查 " 的大势下,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是向惩治受贿犯罪力度 " 看齐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题中应有之义。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具体表现在,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区分从重处罚情形,将处罚的 " 天花板 " 抬高,有利于针对危害甚巨的犯罪行为作出有力遏制,增强罚当其罪意识。众所周知,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情形,是行贿中最为恶劣、影响最大的情形,是单次行贿、向单人行贿等情形无法比拟的,如果按照一般的力度惩治,那就既不公平公正,也难以产生震慑力。予以从重处罚,是对犯罪情形的科学研判,是对法治精神的维护。
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是完善 " 罚则 ",消除漏洞,更精准打击行贿犯罪。正如有关方面指出,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和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此一来," 受贿行贿一起查 " 精神的落实更到位。
行贿人之所以对行贿孜孜以求,根本原因在于行贿获得的利益很大、付出的成本或代价相对较小。这很容易导致尝到甜头的行贿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展开 " 围猎 ",腐蚀干部," 蚕食 " 单位,形成令人触目惊心的恶性循环。
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不惩,受贿不止。依法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是从根子上消除行贿土壤和空间,击碎 " 行贿效益 ",让行贿者得不偿失,被迫放弃行贿。
当然,受贿的前提不仅有行贿,也有索贿。而在对索贿犯罪从重惩罚的语境中,对行贿尤其是 " 重度行贿 " 予以严厉打击,是必须的。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源上消除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学会敬畏法律、自我矫正歪念。
近年来,最高检展开从严追诉行贿犯罪取得佳绩,最高法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令人印象深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部署 2022 年工作任务时,提出了要探索实施行贿人 " 黑名单 " 制度的要求。此番立法层面的作为,也令法律更为完善、长出利齿。
多层面、多领域推动 " 受贿行贿一起查 ",必能形成雄厚的法治合力,把腐败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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