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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委编办、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苏州市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发现与培育管理办法》,在去年出台《苏州市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构建新型研发事业单位从发现培育到设立登记、评估监管、注销退出的全周期全链条服务管理模式。
作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中的一类,新型研发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科研机构、研发平台等,对推动科技自主自强、破解“卡脖子”难题等具有重大意义。市委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针对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发现与培育的管理,除明确了组织实施部门职责、认定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要求等情况外,还紧扣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布局,在促进新型研发事业单位更好经营运转、研发创新方面,给予最大程度政策扶持,部分举措填补了国内政策空白,从体制机制层面为科技创新发展强根浚源、夯基固本。在编制保障方面,建立新型研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科研院所等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编制保障;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任职、兼职,推动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和审批设立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交流。在人才引育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引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事业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引才补贴;鼓励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发挥行业优势承接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在资金补助方面,对领衔创新研究的青年创新领军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对评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对新型研发事业单位予以税收支持,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记者 朱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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